杨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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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专家称司法改革应专业化


来源:达州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tjzqzwlsvip.com/ 时间:2014/8/21 15:54:12

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

  文_葛洪义 冯善书

  编者按:近年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沿着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的方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在职能部门和地方就演变为:既然人民群众要闹事,就说明法院、检察院联系群众不够,不能解决群众疾苦。所以,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就应该多做深入群众的工作,处理问题时不要仅仅考虑、甚至主要不能考虑法律的规定,一切必须让群众满意。

  那么,司法改革是继续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坐堂问案?还是脱下法袍,深入群众,能动司法,主动出击,政法并举,化解矛盾?

  本刊特约记者冯善书诚邀我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教授就以上话题秉烛夜谈,或能引发大家作一番思考。

  司法乱象的背后

  冯善书:最近,又出现了多起使司法机关蒙羞的事件。例如,河南商丘的赵作海案,一个被指控杀人并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因被杀者的还乡而被无罪释放,活脱脱一个佘祥林案的翻版;武汉黄陂区法院长岭法庭法官,以“为了方便群众”的理由,在大酒店开房办案,7个小时审理、调解了35起案件,平均每个案件12分钟,而且几乎都是子虚乌有的案件;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法官向当事人索要1.9万元办案经费,两年后当事人反过来要求法院支付5万元赔偿,讨价还价未达成一致,当事人将录像录音曝光并举报;重庆“打黑”中的“黑律师”李庄案对律师形象的丑化,等等。您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葛洪义:的确是些司法乱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在现在这个体制下,似乎也是不奇怪的。赵作海案件,真正的问题在于政法委协调案件的机制。本来,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局,但是,柘城县政法委找商丘市委政法委,由后者出面,协调公检法三家的看法,最后,在两位主诉检察官都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起诉。这说明,分工制约的重要性,也说明,违反分工制约原则的危害性。

  武汉这个案件,说明法官在固定场所审理案件的重要性。“方便群众”,如果可以成为法官流动办案的借口,那么,这类荒唐事情是很难避免的。过去,我们的法官经常主动去收集证据,上门去办案,如此一来,很难避免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导致不公正的审判。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调解。据新闻媒体报道,这个事情,本来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涉及200万的标的。法院判决一方胜诉,另一方需要给付胜诉方200万。结果,败诉方突然冒出另外55个债权人,在同一名法官主持下,以调解方式了结这些债务纠纷。如果不是出了问题,被媒体公布,原来的胜诉方可能拿不回自己的钱了。事后经查,只有7个案件是真的,其余都是伪造的。而法官居然以调解的方式,把伪造的东西合法化。这难道还不能使我们对司法调解的问题持一个客观冷静的观点?

  山东潍坊的案件,更是荒唐。法院像是被人讹住了,网络上称法院被敲诈。仔细看,这个问题的出现也不是偶然的,与能动司法有关。实际情况是,由于一些地方法院经费不足,法官又必须外出收集证据,只好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经费并且陪同。这在许多地方是司空见惯的。如果不深入进行司法改革,树立被动司法的司法理念,这些现象是很难消除的。这起案件,根子或者还在法院没有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当事人的目的达到了,出了钱,法院又替她办了事,她恐怕就不会搞了。

  李庄案也是如此,这么多律师,个别出了问题并不奇怪,但是不应该抹黑律师。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他们也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委托人了。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我们就通过反右运动,把律师抹黑了一把。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永远都不应该忘记。以上这些,大多是咱们刚才提到的“司法乱象”。由于指导思想出现了混乱,实际工作也就出现了混乱。

  冯善书:根据您的说法,司法机关“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等提法都是错误的?

  葛洪义:当然不是。我不赞成的是对中央要求的简单化、模式化、图解式处理方式。一些职能部门和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作为一个简单的口号,由此出发,创新司法工作,而不是认真深入地结合司法工作的规律研究问题,导致出现了一些严重的思想混乱。例如能动司法,据说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出了能动司法的指示。我不知道事实真相如何,但这个提法是非常不慎重的。无论如何解释,能动司法都是在强调司法机关的能动性、主动性。或者,要求司法机关不必恪守法律程序和标准的严格限制,必要时可以突破法律的框架;或者改变司法权必须被动行使的基本准则,主动深入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

  就前一个方面而言,必然涉及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立法权由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的宪政原则,助长法官批评法律的不正常现象。贝卡里亚曾经说过,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则是一个危险的公理。仁慈是立法者的权力,而不是司法官的权力。前不久,有兄弟二人绑架了一女子,后来法院以他们兄弟实施犯罪行为是为了给母亲治病为由,没有给弟弟判刑,对哥哥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个案子一出,立刻引起多起类似案件,不少犯罪者都声称为了给家人治病而不得不实施犯罪行为,试图以此逃避惩罚。

  就后一种情况而言,则涉嫌挑动群众诉讼的问题。由于任何一个国家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所以,各个国家都希望矛盾与纠纷能够在民间社会得到解决,只有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到法院起诉,才能求助于国家。为此,各国都不断提高诉讼的门槛,迫使当事人双方通过自己的律师,在法院之外达成和解。哪有法院主动要求为当事人

  冯善书:您刚才提到法官批评法律的问题,把它作为不正常现象。我也觉得这有些问题。

  葛洪义:肯定有问题。你知道,在许多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公职人员任职时,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即宣誓遵守宪法。我国虽然没有类似规定,但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作为专门的法律实施人员,肯定不能藐视宪法法律。这是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不能吃谁家的饭,砸谁家的锅。然而,我们经常发现,我们的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甚至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法律人,经常在媒体上,在公开讲话中,提到法律的所谓空白、不足,为自己不履行职务或不依法履行职务寻找借口。学者、老百姓可以对法律提出批评,甚至说某些法律是“恶法”,以促进法律的修改完善。但是,法律部门的官员没有这个权力,他们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怎么能带头指责法律呢?怎么能突破法律办案呢?很难想象这样下去可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冯善书:能不能说,在司法改革方面,近一个时期,是诊对了症,开错了药?

  葛洪义:大致就是这个意思。毕竟,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人民群众、各级党委对司法工作总体上不是很满意,司法工作不仅没有充分化解矛盾,而且看起来还导致了一些新的矛盾的产生。因此,提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满意度,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这个方向当然是正确的。问题在于,真理向前一步,可能就是谬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满意度,就犹豫要不要坚守法律的基本规定。盲目迁就当事人和群众,走大众化的司法路线,不仅破坏了司法的权威,而且还会引发更多的群众通过闹事达到自己的目的,酿成更多的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不能病急乱投医。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来自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来自于司法中立,所谓深入群众,实际上只能是深入部分群众,必然破坏司法中立原则,如何能够保证公正司法?

  司法改革为何徘徊?

  冯善书:最近一段时期,法律界人士议论纷纷,似乎有点不知该如何办案子了,一下不会工作了。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葛洪义:的确如此。长期以来,法律人所受的教育都是按照法律处理案件。若忽然有一天,他们被告知,办理案件,光靠法律不行,还要考虑案件处理以后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不能引起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不能出现因为判决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群众上访信访,不能给维稳工作添乱,那么,法律人的工作负担和思想负担势必加大。法官的判决只能有一个标准,标准一多,他就无所适从了。检察官、律师、警察都是如此。有标准,就有是非;有是非,就要保护正确的,处罚错误的。如果标准多了,判断的难度就大了,是非就容易混淆。搞不清是非,怎么办案呢?这就是目前的状况。有人主张继续坚持区分是非,依法办事,推进司法改革,有人则主张不要单纯依靠法律,是非问题上不必较真,处理问题多从群众角度、从当事人满意不满意的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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