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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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来源:达州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tjzqzwlsvip.com/ 时间:2014/8/5 14:10:46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操作规程是什么,谢谢您的阅读。

  (试行 - 1999年6月16日 建总发[1999]78号。1999年6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教育事业,促进全民素质提高,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个人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向大专院校的学生发放用于支付学费或生活费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助学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助学贷款由零售业务网点受理并初审,支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查,较小金额的贷款由支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授权下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责;较大金额的贷款由支行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凡申请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院校必须是与建设银行签发了《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附式1)的单位;

  (二)借款人必须是大专院校在册学生;

  (三)借款人身份健康;

  (四)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五)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助学贷款额度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80%。

  第八条 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含5年)。

  第九条 助学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规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的受理及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应到经办行指定的零售业务网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经办人应当主动热情接待申请贷款的客户,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助学贷款的条件、利率、期限、用途、担保、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在建设银行进行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院校出具的学生鉴定材料;

  (三)能够按时还款的收入证明;

  (四)以抵押和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以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五)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营业网点应认真审查客户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填写《个人消费信贷材料清单》,原件经当面审查后退还贷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 贷款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经办人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应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按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材料之间是否吻合;

  (三)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和还款来源情况;

  (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质)押及其他相关情况;

  (五)保证是否符合《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人应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审批表》(附式3),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建设银行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押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消费信贷材料清单》回执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到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可采用一次发放贷款或分次发放贷款(一年最多一次)两种办法。发放贷款时贷款行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的公证、保险手续,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中应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质押合同》,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包括:

  (一)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

  (二)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三)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资产。

  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是法人或公民。

  法人应当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公民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职工。

  第二十条 在资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有维护、保养、保证抵押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监督检查。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每一位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记有关情况作为历史资料留存;对借款人的贷款材料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实行借阅登记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借款人的个人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押物价值变化、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保证方式的应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

  检查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起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额还款额=----------------×借款金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每个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一)贷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偿还。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当提前15天通知贷款行,经贷款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到原贷款经办网点办理手续,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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