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波

联系我们

姓名:杨德波
手机:15181467332
邮箱:2502909891@qq.com
证号:
律所: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中路100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债权权利> 正文

债权权利

民法典中债权人能否解除保证合同


来源:达州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tjzqzwlsvip.com/ 时间:2021/5/11 9:39:06

一、民法典债权人能否解除保证合同

可以的。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的相关解释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关于保证合同的形式,实务中认为:

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该保证责任承担后,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往往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应让保证人充分认识保证责任的意义,使其慎重考虑是否签订保证合同。

电话联系

  • 15181467332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