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波

联系我们

姓名:杨德波
手机:15181467332
邮箱:2502909891@qq.com
证号:
律所: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中路100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债务诉讼> 正文

债务诉讼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来源:达州劳动工伤律师 网址:http://www.tjzqzwlsvip.com/ 时间:2021/11/29 9:56:20

  现在生活中,借贷是常见的,借款时,需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借款合同一方违约后,权利人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有效期是多久?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借款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有效期是多久

  借款合同违约金的有效期,是指诉讼时效,借款合同违约后,权利人主张违约金的时效是3年,从违约产生后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1、行为

  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2、过错

  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德州分行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范某于2017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装修,借款期限12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被告未按期还款。另被告还利用信用卡透支消费14903.91元,两项合计本金114903.91元。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范某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1月20日的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2620.39元、罚息39651.87元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2.被告范某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1月20日的信用卡消费欠付本金14903.91元、利息7114.37元,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3.律师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8月30日,被告范某向原告提出办理“易达钱”业务的申请,申请分期额度100000元,分期期数12期,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消费用途为装修建材;原告审核后,同意为被告范某提供100000元的“易达钱”额度,分期期数12期,即借款期限一年,费率为6%,还款方式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分期手续费共计6000元一次性收取。同日,被告范某向原告签署信用卡代扣款授权书,同意本次分期业务的付款方式为受托支付,并指定了收款人账户,账户名称为李某。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一份被告名下的信用卡信息确认表,该确认表上载明了被告范某在原告处办理上述业务的金额、分期期数、手续费率、手续费支付方式为首次支付等信息,被告范某在该确认表上签了字。2017年9月7日,原告履行放款义务,向范某指定账户转款10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范某已于收到贷款的初期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了“易达钱”业务约定的6000元手续费。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范某未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本金。

  另查明,被告范某曾使用其名下卡号尾号为9700的某银行信用卡消费,共透支本金14903.91元未还,截止到2021年1月20日,该透支款项产生逾期利息7114.37元。原告为追偿案涉债权提起诉讼,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关于被告范某向原告支付6000元“易达钱”贷款业务手续费的时间及支付方式,双方说法不一:原告述称系于2017年9月21日通过被告范某尾号为9700的信用卡所收取的;被告范某则辩称系于2017年9月7日收到100000元贷款的当日即通过受托收款方李某的账户将6000元支付给了原告。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被告间的“易达钱”贷款业务及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法律事实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还款,上述法律事实一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原告的起诉亦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据上列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理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范某在原告处办理“易达钱”贷款业务,签署了申报表、确认表,该笔贷款业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既已如约向被告范某指定账户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人范某除应依约一次性支付全部手续费6000元外,还应在贷款业务到期后即2018年9月7日及时足额偿还100000元贷款本金。范某拖欠100000元贷款未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范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款项14903.91元未及时偿还,已构成信用卡违约,除足额偿还透支本金外,还应按该信用卡卡种约定的计息标准,承担逾期利息及费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借款合同被违反,如果合同中有收缩违约金,则权利人主张违约金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三年,从合同违约时开始计算。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电话联系

  • 15181467332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